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该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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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名义起诉抚养费可以。不直接抚养的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如果其不履行义务,孩子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是由于孩子尚未成年,诉讼由其监护人提起。
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原抚养费金额不够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其余原因,需要超过原金额;有其余增加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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