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损害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对于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一般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因第三人的过失而造成用人单位受雇者受伤亡的情况,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依据民法和劳动法获得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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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可以通过人身伤害赔偿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工人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超过时间规定不会接受认定申请,也不能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工人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限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以,职工受到多次工伤但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按照职工所受工伤最高一次的伤残级别作为其工一伤待遇的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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