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对方收到了钱,不能证明是否是借款,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借款款必须是双方的,也就是说,必须对方也承认,才能生效,如果对方承认借款,那就是完整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那就必须有别的证据与此相印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如果想要追讨债务,必须尽心债权债务确实存在的证明,这就需要转账单之外的证明,当然,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仍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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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记录必需经银行盖章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协商等方式补强证据,再者将举证责任留给对方,如果对方不能对收取款项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会根据优势证据判决对方还钱。
只有转账记录是能要回钱款的。但是由于证据的薄弱性,原告需要证明该转账记录是源于借贷行为的。如果被告进行抗辩是属于其他债务,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要证明该记录是出于其他债务,否则就应该偿还债务。如果被告进行了举证,则此时原告需要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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