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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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包含如下内容: 1、协议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协议财产的名称、地址、价值、归属权或确认归属的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3、双方签名,订立时间。
婚前财产协议包含:当事人姓名、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情况;婚前财产范围的名称、数量、类型、状况等;婚前财产权属,双方婚前财产权属于哪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入归属;婚前财产婚后处分产生的收入归属;婚前财产的使用、维护和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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