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 但是如果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而采取报警处理,也很有可能因为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给当事人获得救济带来困难。 因此,如果自行处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议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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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没有履行,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状、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交通事故后调解程序如下:1、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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