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有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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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是:耕地的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的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合同双方决定,不过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不得超过20年。耕地、草地、林地。耕地最长为三十年,草最长为五十年,林地最长七十年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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