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举报内容核实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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