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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是怎么收的?

2023-07-19 1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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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19 回复

专业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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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主要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但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一般征收程序如下: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并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征收决定书的制作与归档。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如下: 1、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通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4、当事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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