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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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登记应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大陆居民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
办理异地诉讼离婚证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不必到出具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也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双方离婚协议不同,需要在被告的居住地(住所是户籍所在地,但居住地与居住地不同)。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地超过1年的地方)与基层法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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