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案件类别:(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收费标准3000元2、不同案件不同标准:(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3、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标准由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4、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基本标准执行,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1万元(含)以下: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免收4%3%2.5%2%1.5%0.7%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三)其他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二、协商收费规定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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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规定,法院对每一离婚案件收取50元至300元不等的费用。在财产分割时,如果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会单独支付。而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则支付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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