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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办理程序:应当先由监区开会讨论,报相关科室讨论邀请检察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病残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检察鉴定;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看守所办理保外就医条件如下: 1、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2、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得犯人家属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盖章; 3、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4、罪犯保外出所时,应写出罪犯出所鉴定意见,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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