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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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7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上半年中国经济数据。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42元,比上年同期名义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0%,增幅较高,主要是受去年上半年低基数影响;比2019年上半年增长15.4%,两年平均增长7.4%,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2%,略低于同期经济增速,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125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1.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48元,增长14.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4.1%。 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4897元,增长11.6%,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4.4%。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1517元,增长9.7%,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9.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7956元,增长19.1%,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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