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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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协议书,不用写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对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财产协议书和离婚抚养协议书,是两种不同的协议,在写财产协议书时,就不用写孩子的抚养权,不用对孩子作出妥当的处理,只需要把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离婚协议的孩子抚养权可以这样写: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孩子有一方直接抚养,然后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并且需要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探望权的行使达成约定;双方还可以约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并且需要对共同抚养权的行使达成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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