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们的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如果已经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支付,那么建设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成,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农民工都没有权利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2、合同对于竣工验收是如何规定的?施工方是否已经提出验收申请?未验收的原因是什么?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所以,如果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建设方拖延验收,那么按照提交验收报告的那天为竣工日期,建设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3、所以,不论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法律都会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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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三)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违反建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一)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者发包人未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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