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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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的,则只要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的,则除非意外是由于学校的设施或者学校的工作人员导致的,否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的,则只要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意外的,则除非意外是由于学校的设施或者学校的工作人员导致的,否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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