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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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