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如法国、比利时、前苏联等一些国家在离婚诉讼程序一章里,专门增设了调解的条款。德国、法国等也有鼓励调解的规定。英国、加拿大、美国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庭要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包括调解的可能性的原则精神,并可应当事人请求任命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日本对家庭案件采取先后调停(调解)主义。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在起诉要求判决离婚之前,必须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调停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离婚成立,出调解书,称为“调停离婚”。调解更是中国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国的离婚调解分为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诉讼外调解和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夫妻离婚,按中国人传统习俗,双方能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直接协商离婚,如果双方达不能一致意见的,需要起诉到法院离婚。那么,离婚起诉前是否需要调解起诉前调解有什么好处吗请看以下几点:离婚起诉前调解的好处: (一)可以节约时间和经历; (二)可以节约经济成本; (三)可以使夫妻离婚后保持相对较好的离婚关系;通过以上的概述,可以看出,即使夫妻协议离婚不成,建议离婚起诉前还是需要进行调解的,这样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俗话说的好“一日夫妻百日恩”,总比对峙公堂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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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剂无效且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法院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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