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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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股东没钱出资,公司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此外出资瑕疵股东还需要向已如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是全体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出资义务包括设立时的出资及公司增资时的出资。公司财产是公司对外经营能力的表现,是对公司负债的一般保证,但实践中,股东因资金或相互之间有矛盾为由,往往造成出资不到位,造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股东不出资该如何处理呢? (1)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股东拒绝出资时,公司就可以向该股东请求追补出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经法定程序减少资本,注销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股东会通过,并且还要履行通知、公告,偿还债务的程序。 (3)由其他股东代替出资,出资股东可以向未出资的股东追偿债务,追偿不成,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未出资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 (4)依照法定程序变更股东,把股权转让给股东或者股东外的第三人。总之,在股东出资的问题上,在签订成立公司协议的时候或者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一定把股东出资问题写得详细、清楚些,特别是对没有按时出资的股东应该规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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