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复印件或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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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需提供的证件包括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误工期间收入证明等。
交通事故索赔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受害人身份证、被抚养人户籍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发票、病历本、检查检验报告;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5、受害人伤残鉴定报告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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