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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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有以下补偿项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及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奖励性补偿费等。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有:房屋价值补偿费和房屋装修费、征收安置费和搬迁费、房屋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困难补助费和奖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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