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按街道、机关、企业事业系统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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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需实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决定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本身必须是业主,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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