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程序如下:(一)申请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位领取填写和提交如下申请资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5)《税务登记变更表》(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7)其他有关资料。(二)受理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三)审核 1、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目2、对变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四)证件制作、发放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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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3.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跨县(区)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跨区迁出)。 纳税人办理时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税务机关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应提供资料: (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税务登记(跨区、区内)迁移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 (三)附送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发票领购簿、未核销发票及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3.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的金税卡、税控IC卡;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跨县(区)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跨区迁出),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跨区迁入)。 纳税人办理时限:在原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跨区迁出)之日起30日内。税务机关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应提供资料: (一)验证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附送资料: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税卡、税控IC卡; 4.《税务登记(跨区、区内)迁移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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