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尸体的检验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需要对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应当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或者由原检验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以1次为限。 三、尸体的火化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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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应在检验完成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无名尸体,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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