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釆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曰。如果过了质疑的有效期,则不可以进行质疑了。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釆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还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来实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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