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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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区分不同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未经批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实际居住使用的,合同无效。
我国的房屋产权证可以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依法对自有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晰房屋产权;为城市建设管理和司法行政提供基础资料,进行房地产管理、培育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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