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一般需要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比如华侨在京解除收养关系如何登记?一、办理条件:1、依法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二、办理机构: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三、需提交的材料: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境外收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收养登记证;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四、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包括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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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去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解除关系的登记,准备证明双方收养关系的材料并签订结束双方收养关系的协议书。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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