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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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四)年满30周岁。
1、收养人无子女;2、收养人的年龄应该在30岁以上;3、收养人拥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收养人未有医学规定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人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并且收养的对象为女性的,两者的年龄差必须要大于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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