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诈骗物的认定及其处理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对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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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财诈骗的立案标准。如下:1、p2p理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个人犯罪的,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侦查;2、对于p2p理财诈骗属于单位犯罪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以上的,即可立案侦查。
立案标准: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三十人以上的存款对象,二十万元以上的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单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存款对象,一百万元以上的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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