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号)规定,佛山地区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3、因此,职务侵占1.4万元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补充:1、如果涉案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可能触犯贪污罪名。2、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3、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根据1996年6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5、如果涉案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其涉及触犯贪污罪名,1.4万元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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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处十五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减轻处罚。侵占公司、企业财产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侵占公司、企业财产1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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