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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中是否必须有单位的名字?

2023-07-21 16: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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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1 回复

专业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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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协议不可以随意改名。如果是名字撰写错误,可以经过对方同意后更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拆迁协议即属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事宜达成的各类事项的统称。既然本质上属于合同,则有时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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