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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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就应该先联系子女与另一方,咨询子女的意见和对方意见,然后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申请公证机关的证明。这是最节省时间和成本的方法。但是实践中,对方不一定会轻易答应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这时,就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不能要求变更抚养权,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不能妨碍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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