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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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撤销权一般是由合同相对人基于重大误解、胁迫订立合同或者是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等情形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的,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担保人可以提出撤销担保合同。
在以下情形中担保人可以撤销担保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以欺诈手段,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且对方知道或应知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受胁迫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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