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第二胎分娩了吗?什么时候分娩?根据“厦人社〔2116〕213号”规定2116年6月31日之前已在厦门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分娩时间在2116年7月1日至2117年6月31日期间且在此期间未在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并享受生育津贴。若分娩时间在2117年7月1日后需符合“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申领生育津贴需生育的当月及之前十一个月均连续缴交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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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胎儿死亡赔偿要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则有权要求赔偿。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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