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到男女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领,非其中一方的户籍地不可以。没有户口本的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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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一、结婚登记条件 (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二)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女方没带户口本的,如果带了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如,户口本复印件的,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既没有带户口本,也没有带户籍证明的,则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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