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首先,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你的行为已够立案标准。其次,你的行为虽已够立案标准,但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你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有,按照相关立案标准及你的鉴定高出立案标准180元,因此,建议重新鉴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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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只要数额达到5千元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经过鉴定财产损失数额1万元的,量刑在3年以下,如果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情况也存在的,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判处缓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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