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给钱就是不合理不合法,且有强迫性。《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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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放加班费,就是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另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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