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明文规定,只有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才可以交易。商品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是房产证。只有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公证处才可以办理其相关的公证,否则,公证处是不予以受理的。 2、房屋交易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在房产不能及时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支付大额房款,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又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风险就更大。而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必须是买卖双方本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房管局承认的合法的代理人必须是当事人在公证处签署并公证的委托授权的代理人,处理房产相关问题的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的业主,也就是说,卖方在未取得房产证前,无法办理该项公证授权代理人)。等将来领取房产证后,卖方是否能依你们现在约定协助你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就凭你们签一份约定就可以保证的。 3、在你与卖方办妥交易过户手续前,该房产仍属于卖方的房产。一旦卖方因经济纠纷等房产被查封,你则很有可能不仅无法购入该房产,继续使用该房产,甚至连已付房款都无法追回。建议你三思。 4、协议、合同,只是你们约定的书面依据,并不能阻止违约,也无法保证违约方必定履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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