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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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一般每日加班不超过1个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 (2)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的,延长不受限制: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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