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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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共同出资房屋产权在一方名下的,如果另一方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但是能证明房产是共同出资的,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其不能证明房产是夫妻共同出资的,则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未登记的一方也不得对该房产主张所有权。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给另一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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