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异地转入的前提是在转入市就业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经办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收到原社保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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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手续: 先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开具参保的缴费凭证; 然后由劳动者的原单位为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再由劳动者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依法办理社保的续接手续; 最后按时在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
社保关系异地转移的,首先要确保已在转入地正常参保,然后再到转出地社保局开具社保缴费凭证,证明其已参保,最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转入地办理社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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