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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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过八小时的,用人单位应付出加班薪酬的。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薪酬,1、安排劳动者延伸作业时间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作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报酬;3、法定休假日百分之三百的薪酬报酬。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其每天上班时间,如果超过八小时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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