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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构成特征有: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有: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由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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