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己方有人寿保险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的,除了可以要求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车主及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向己方的保险公司索赔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车主及驾驶员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和适度精神损害赔偿。 若伤害程度构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若伤害程度为达到伤残鉴定标准构成伤残的可以无视该款) 以上的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合理的费用来决定的。对于主张某项赔偿金额的必须有相对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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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全责的,其承担赔偿责任,其受害者的保险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来赔偿。
我交通事故全责交通费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负全责的当事人予以赔偿。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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