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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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标准是以伤残等级作为系数的。具体来说,就是一级到十级所对应百分比地系数分别是百分之一百到百分之十。具体地计算方式如下:一级的伤残是上一年度的城镇的居民的人均可支配的收入或者是农村的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乘上二十年再乘上百分之百。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加强营养,医生会在出院医嘱上写明,另,营养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最终的营养费数额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乘以营养期限计算出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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