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算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应当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搜集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以及自己在该企业从业时间的证据之后,可以向企业主张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企业拒绝缴纳,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控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企业逾期仍然未予缴纳 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4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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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用;如果单位不改正的,则对单位和其直接责任人处罚款,并且对单位依法加处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税征收部门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拔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拔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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