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如下: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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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每个地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不一样。像北京的标准为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同地方的发放标准都不一样,以上海为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将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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