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30日),省交警总队发布《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下简称《标准》),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误工费参照标准均比上年度有所提高。 根据《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8369万元/年上升至2.0918万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6446元/年上升至7408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从1.2642万元/年上升至1.4457万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从4126.36元/年上升至473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从3.6716万元/年上升至4.0051万元/年。 同样提高的还有误工费的参照标准。据介绍,误工费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中公布了19个职业的平均工资,均比上年度有所提高,比如建筑业从3.2593万元增长至3.7052万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5.1028万元增长至5.1971万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从2.3178万元增长至2.5013万元,房地产业从3.3917万元增长至3.8520万元。 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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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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