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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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赔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一年以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十一个月二倍的工资,并且视为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虽然在实践中,想要到到赔偿很难,主要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不一定对员工造成重大损害,员工也难以证明损失存在。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对公司实施每人千元标准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虽然赔偿的情况几乎没有,但是劳动监察部门的罚款还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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