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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 (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 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如果一方按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当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 (二)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依照法律规定,彩礼钱离婚时通常归女方所有。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而彩礼钱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彩礼钱应当归女方个人所有。但若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时,男方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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