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此,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两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再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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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如下: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报最高法院备案。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累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核实属实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对于累犯,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决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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